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402民初6401号
原告河南省豫东石油有限公司。住所地商丘市虞城县道北虞单路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25175099241W。
法定代表人崔岩,职务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颖新、王艳梅,河南福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廊坊)能源装备集成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开发区桐西路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00076982384XU。
法定代表人张中强,职务总经理。
上列当事人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2年7月5日以双方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82.62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陈志强
二〇二二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张宗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