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瑞科(廊坊)能源装备集成有限公司

新疆北燃乌热能源有限公司、某某(廊坊)能源装备集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01民终82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新疆北燃乌热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县水西沟镇南和路168号。
法定代表人:王志刚,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玉龙,男,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廊坊)能源装备集成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桐西路3号。
法定代表人:张中强,该公司董事兼总经理。
上诉人新疆北燃乌热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燃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廊坊)能源装备集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县人民法院(2021)新0121民初13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北燃公司于2022年5月10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其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北燃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新疆北燃乌热能源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9,956.39元(北燃公司已预交),本院减半收取14,978.19元,由上诉人北燃公司负担,余款14,978.20元由本院退还上诉人北燃公司。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李  卫  玲
审判员     白冰
审判员     唐龙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     郭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