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瑞科(廊坊)能源装备集成有限公司

某某(廊坊)能源装备集成有限公司、日照盛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1091民初1842号
原告:***(廊坊)能源装备集成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桐西路3号。
法定代表人:李俊芳,总经理。
被告:日照盛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石臼海滨一路。
法定代表人:曹永洁,经理。
***(廊坊)能源装备集成有限公司与日照盛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8日立案。原告***(廊坊)能源装备集成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交变更诉讼请求申请,请求将原主张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986460元及利息100000元变更为支付货款30000元,并于当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廊坊)能源装备集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廊坊)能源装备集成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赵卫东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杨朝霞
书 记 员 王 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