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吉01执245号
申请执行人:***(廊坊)能源装备集成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吉林省竑坤燃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德惠市米沙子镇西朝阳大街东侧。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舒兰市吉盛燃气有限公司,住所地:舒兰市舒兰大街1515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3年10月10日生,住吉林省长春市二道区。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2年6月15日生,住吉林省长春市二道区。
申请执行人***(廊坊)能源装备集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吉林省竑坤燃气有限公司、舒兰市吉盛燃气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6日作出的(2020)吉01民初143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立案并进入强制执行程序。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自愿达成和解。和解金额人民币4515.6297万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吉01执245号的执行。如被执行人不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2020)吉01民初143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赵 力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吴 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