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瑞科(廊坊)能源装备集成有限公司

某某(廊坊)能源装备集成有限公司、吉林省竑坤燃气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吉01执245号 申请执行人:***(廊坊)能源装备集成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吉林省竑坤燃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德惠市米沙子镇西朝阳大街东侧。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舒兰市吉盛燃气有限公司,住所地:舒兰市舒兰大街1515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3年10月10日生,住吉林省长春市二道区。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2年6月15日生,住吉林省长春市二道区。 申请执行人***(廊坊)能源装备集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吉林省竑坤燃气有限公司、舒兰市吉盛燃气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6日作出的(2020)吉01民初143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立案并进入强制执行程序。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自愿达成和解。和解金额人民币4515.6297万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吉01执245号的执行。如被执行人不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2020)吉01民初143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赵 力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吴 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