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龙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麟游县车泽机动车检测服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麟游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陕0329民初459号 原告***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麟游县九成宫镇九成宫村镇头湾组山神沟农家乐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3295622454216。 法定代表人李广成,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麟游县车泽机动车检测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宝鸡市麟游县九成宫镇北马坊村北马坊煤矿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329MA6XE6XY9T。 法定代表人***,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陕西新纪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成公司)与被告麟游县车泽机动车检测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车泽检测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龙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被告车泽检测公司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龙成公司诉称,2019年7月11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机动车检测线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按照合同约定原告完成建设工程,并于2019年9月25日经被告验收且验收合格,被告原法定代表人***签字确认。双方算账后,被告拖欠工程款919000元。2019年10月2日被告因资金紧张无力支付工程款给原告出具还款***,承诺分三次向原告支付清欠工程款。还款期限过后,虽经原告多次催要,但被告分文未付。现依法请求判令:一、被告支付拖欠的工程款919000元及违约金755418元(逾期天数411天,每天利率为千分之二);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车泽检测公司辩称,一、原告与被告签订涉案合同并施工,情况属实;二、被告对原告诉请的拖欠工程款金额和违约金均不认可,理由是工程质量存在问题,部分工程未完工,由被告自己施工,三、原告主张的违约金明显过高,被告未按期付款主要是因为有未完工程和质量问题。 根据原告的起诉和被告的答辩意见,可以确定本案的争议焦点为:1、原、被告之间的欠款金额为多少?2、涉案工程是否存在质量问题?3、原告的诉讼请求有无事实依据和法律根据? 围绕争议焦点,原告方向法庭提供证据有: 1、麟游县车泽机动车检测线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份,拟证实原告为被告建设工程的事实。 2、工程量清单,拟证实原告为被告进行施工具体的施工项目的事实。 3、解除合同协议一份,拟证实原、被告双方经协商对施工合同进行解除的事实。 4、验收合格单一份,拟证实涉案合同中原告建设的工程通过验收的事实。 5、还款***、欠条各一份,拟证实被告未按时支付原告工程款并承诺支付违约金的事实。 经质证,被告的质证意见如下: 1、对麟游县车泽机动车检测线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真实性没有异议,其中约定的总价和单价都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 2、对工程量清单,由被告方签字确认,工程量和价款属实,但是这三份清单只是部分清单,并非全部。 3、解除合同协议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是签订该协议时,还没有发生质量问题。 4、对该验收合格单,签字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验收以后不久,护坡就发生坍塌。 5、还款***、欠条的真实性认可,但当时签署的时候,护坡砌石尚未塌方。 围绕争议焦点,被告方向法庭提供证据有: 1、收条两份,拟证实被告在施工过程中自行支付的门窗费用66112元的事实。 2、被告自行花费的材料单和收据三份,拟证实被告方自行支出工程款84301.18元。 3、照片一张,拟证实原告修建的护坡砌石工程塌方的现状及情况的事实。 经质证,原告的质证意见如下: 对被告提供的收据、材料单、照片的真实性均没有异议,但是以上证据证明的工程款时发生在我们结算以后,理应由被告自负,护坡塌方确实存在,但其发生在我们结算之前,塌方的原因是被告造成的,被告为了节省材料,并且,我们有证据证实被告自己自愿承担塌方责任。 根据原、被告的举证、质证意见,具体证据的认证意见如下: 1、对原告提供的麟游县车泽机动车检测线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份,因被告无异议,依法予以认定,主要证实双方签订协议,原告为被告建设工程的事实。 2、对原告提供的工程量清单,虽然被告认为只是其中一部分,但对真实性没有异议,依法予以认定,主要证实原告为被告进行施工具体的施工项目的事实。 3、对原告提供的解除合同协议一份,验收合格单一份、还款***、欠条各一份,客观、真实,依法予以认定,主要证实原、被告双方经协商对施工合同进行解除后,被告尚欠原告工程款919000元,且承诺从2020年3月2日开始每日向原告支付未付工程款额的千分之二支付违约金的事实。 4、对被告提供的收据两张、材料单三份,因原告不认可,且收据、材料单的时间均在原告与被告合同解除以后,与原告的施工内容无关,故不予认定。 5、对被告提供的照片一张,因原告对护坡塌方的实施认可,依法予以认定,主要证实原告承建的护坡发生塌方的事实。 根据原、被告的陈述和依法认定的证据,可以认定的案件事实为: 2019年7月10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机动车检测线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按照合同约定原告完成了部分工程,对原告完成的护坡砌石工程于2019年9月25日经被告验收且验收合格,被告原法定代表人***签字确认。2019年10月2,经双方协商,达成了解除合同协议。当日被告向原告出具了还款***,该***载明:被告尚欠原告工程款919000元。被告因资金紧张暂时无力支付工程款,希望原告给予付款期限宽限,并承诺分三次向原告支付清欠工程款,即2020年3月1日前支付工程款100000元;2020年6月1日前支付工程款590000元;2020年8月1日前支付工程款229000元;若被告未按上述期限还款,每逾期一日,被告向原告支付未付款额千分之二的违约金,且若有一期逾期,所有款项都视为全部到期,不再给宽限期。上述还款期限届满后,虽经原告多次催要,但被告分文未付。 另查,原告承建的护坡发生塌方,在原被告解除合同以后,被告又自行对剩余工程进行了施工。 本院认为,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本案中,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原告依据该合同,为被告进行部分工程施工,后双方协商解除了施工合同,并对以前施工的工程进行了结算,被告出具欠条及还款承诺,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拖欠的工程款919000元,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依法应予支持。被告逾期付款,构成违约,原告要求其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之诉请,亦于法有据。被告辩解双方约定的逾期付款违约金过高之意见,根据该案,被告逾期付款,对原告造成的损失,应为相应工程款的利息损失,***载明的每日千分之二的标准明显过高。根据法律规定,可以以欠款金额919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3月2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30%为标准,向原告支付违约金。对被告辩解的自己支付的工程款,应在拖欠的工程款数额内予以扣减,因被告支付的工程款发生在原被告解除施工合同以后,与原告主张的工程欠款无关,故对其辩解意见不予采纳。对被告辩解的工程质量造成的损失,因被告没有向法庭提供发生质量问题原因即造成具体损失的证据,法庭对其辩解意见不予采纳,被告如有相关证据,可另案起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百六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麟游县车泽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在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919000元(并自2020年3月2日起至工程款还清之日,9190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30%为标准,向原告支付违约金)。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12990元,减半收取6495元,由被告麟游县车泽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负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李**兵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张 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