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陕0112民初18490号
原告:陕西俊达实业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季忠达,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牛建,陕西鼎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乾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马成钢,总经理。
原告陕西俊达实业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乾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向原告陕西俊达实业科技有限公司在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其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陕西俊达实业科技有限公司自动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陈 元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二日
法 官 助 理 张 晨
书 记 员 罗雨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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