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乾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乾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陕西俊达实业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首次执行5001和解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陕0112执500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陕西俊达实业科技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陕西乾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陕西俊达实业科技有限公司与陕西乾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陕西俊达实业科技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陕0112民初27611号民事判决,于2021年4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执行中,本院已执行回案款401144.23元并发还于申请执行人陕西俊达实业科技有限公司。另被执行人于2021年8月5日直付申请执行人案款500万元。剩余案款申请执行人陕西俊达实业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乾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自愿达成和解,该协议正在履行中。本案执行费70229元被执行人陕西乾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交纳,本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陕0112执5001号案件的执行。
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贺    诚
审  判  员     胡    琳
审  判  员     党 白 鹭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杜    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