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陕0112执恢211号
申请执行人:陕西俊达实业科技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陕西乾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陕西俊达实业科技有限公司与陕西乾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2020)陕0112民初27611号民事判决,于2022年2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
执行中,本院已冻结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账户。已在(2021)陕0112执5001号案件中查封被执行人名下的车辆档案信息(该车未实际控制)。除此,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无房产、无国土、无证券。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职权将被执行人陕西乾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限制消费且依职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贺 诚
审判员 胡 琳
审判员 党白鹭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杜 磊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