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陕0112执46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88年3月9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李建,男,1975年3月15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陕西乾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与李建、陕西乾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2021)陕0112民初3281号民事判决,于2022年2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
执行中,本院已冻结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账户。已查封被执行人名下小型汽车两辆(该车未实际控制)。除此,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无房产、无土地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职权将被执行人陕西乾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限制消费,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贺 诚
审判员 胡 琳
审判员 党白鹭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杜 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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