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12民初29421号
原告:***沛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统一社会信用号码 9161XXXXMAB0K4EE0M。
法定代表人:张海波,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文忠,上海邦信阳中汇(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乾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统一社会信用号码 91610XXXX98759997Y。
法定代表人:马成钢。
原告***沛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乾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沛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沛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因适用简易程序,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 13483.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杨 宁
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
法官助理 张 喆
书 记 员 赵玉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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