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秦都工程设计咨询有限公司

陕西秦都工程设计咨询有限公司与陕西省岚皋县坤河房地产开发投资有限公司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岚皋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陕0925民初83号
原告:陕西秦都工程设计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下马陵甲字4号9幢103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745025237E。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办公室主任。
被告:陕西省岚皋县坤河房地产开发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岚皋县民主镇农田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925078630053T。
诉讼代表人:陕西恒典律师事务所,系陕西省岚皋县坤河房地产开发投资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
负责人:史鹏,陕西恒典律师事务所主任。
委托代理人:***,陕西恒典律师事务所律师,陕西省岚皋县坤河房地产开发投资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工作人员。
原告陕西秦都工程设计咨询有限公司诉被告陕西省岚皋县坤河房地产开发投资有限公司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3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9年3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和被告诉讼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确认原告对被告享有以下债权:被告下欠原告规划、设计费373071元,被告应付原告垫付的审图费36780元,被告应向原告支付的加晒图纸费5500元,以上合计415351元;2、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2013年11月4日被告通过关系人介绍,其法定代表人***与原告签订了陕西省岚皋县民主镇“西部明珠工程”的规划、施工图纸设计合同,约定被告委托原告承担“岚皋县民主镇西部明珠”建设工程的设计。合同签订后,原告按被告要求及合同约定完成了全部规划设计,并将规划图、设计施工图、书册、光盘等劳动成果全部交付给了被告。原告完成了合同约定总建筑面积18902.11平方米的设计工作。按照合同约定的每平方米7元的设计费单价,被告应付设计费132315元。但被告仅于2013年11月11日支付设计费50000元。
2014年,被告各股东发生分歧,对该小区建设工程决定进行二次设计,项目名称变更为“岚皋县民主镇下河坝移民搬迁安置小区”。2014年6月8日被告委派常鸿与原告签订了该建设项目二次规划、设计合同,该项目全部七栋楼房总建筑面积为61536.6平方米,按合同约定每平方米7元的设计费单价,设计费总额为430756元,加上二次总体规划费80000元,二次规划、设计费共计510756元(原告此前向被告破产管理人申报债权时,未申报规划费80000元)。
综上,原告为被告开发建设的上述工程项目两次规划、设计费合计643071元。
被告支付设计费情况:被告累计付款6笔,分别为:2013年11月11日支付50000元;2014年6月18日支付50000元;2014年7月14日支付50000元;2014年11月6日支付40000元;2015年3月9日支付60000元;2016年6月5日经秦志新支付20000元。合计270000元。
综上,被告尚欠原告规划、设计费373071元。
另在此期间,被告要求原告为其加晒图纸,欠费5500元;原告为被告垫付给西安鸿发施工图设计审查有限责任公司审图费36780元。
综上,被告共欠原告设计、规划费373071元,加晒图纸费5500元,垫付的审图费36780元。合计415351元。
被告公司2018年7月18日进入破产程序后,原告书面向被告公司破产管理人申报了上述债权,但未获全部确认,故依法提起诉讼。
被告辩称:规划、设计费应当支付,但原告未按合同约定交付全部设计图纸,已交付部分的费用可以支付,未交付部分应当扣除。审图费、加晒图纸费应由原告承担。原告应向被告出具正式发票,且原告应协助被告完成建设工程竣工验收,代竣工验收后被告才能付款。
原告为证明自己的主张,提交了以下证据:
1、营业执照副本、资质证书、陕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法人授权委托书及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原告的身份及资质。
2、原、被告2013年11月4日签订的施工设计合同复印件、原告收发文登记簿复印件2页:①被告方***2013年12月10日,签字取走B7、B3、B9、B2建筑、结构、水、电施工图和光盘;②2014年2月27日,***签字取走修建详细规划册子6本(其中精装本5本、胶本1本)。证明原告按设计合同完成了全部设计,并将设计成果交付被告。
3、2014年6月8日原、被告签订的设计合同复印件、原告收发文登记簿2页:①2014年5月27日陈博签字,取第二次重新设计的各种效果图及“修建性详细规划”册子4本;②2014年7月9日***取精装“修建性详细规划”册子4本。证明原告完成了第二次设计“修建性详细规划”交付给被告并由被告报审通过。
4、①原告向被告交付6号楼设计图证据:收发登记簿复印件1份,载明2014年11月27日***取6号楼三套图纸审图用,2014年12月25日***签字取走8套施工图。②原告向被告交付4号楼设计图证据:收发登记簿2页,载明2015年12月21日原告公司设计工程师段传宝送被告施工地4号楼已审图纸4套,2016年9月8日***签字取走4号楼重新设计用报建设计总图1份,及重新设计为六层的施工图4套。2015年11月1日被告与***签订的水电劳务补充协议复印件1份,该协议明确被告已收到4号、6号楼的设计图。证明原告按合同约定完成了4号、6号楼的设计并全部交付被告,另需说明:因政策原因修改了4号楼的设计,但变更后的4号、6号楼设计图被告已取走,后因被告破产,目前这两栋楼由其他公司建设,未再使用原设计图纸。
5、2015年4月16日原告通过中国银行西安尚德路支行向西安鸿发施工图设计审查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审图费36780元的收款回单1份,2015年4月20日西安鸿发施工图设计审查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增值税发票1份,以及西安鸿发施工图设计审查有限责任公司的营业执照、资质确定书、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建设单位需提供的资料清单各1份。证明原告代被告向审图公司垫付了审图费36780元,同时证明审图不是原告的责任,而是原告完成设计交给被告后,被告须履行的程序,故审图费应由被告支付。
6、欠加晒图费用清单复印件1页,记录了四笔加晒图欠费合计5500元,收发文登记簿复印件1页,载明***2014年12月11日签字领取了加晒5号、7号楼设计图纸各三套,2014年12月25日签字领取了加晒1号、2号楼设计图纸各2套。证明被告欠付原告加晒图纸费5500元。
7、2018年10月30日债权申报表1份、陕西省岚皋县坤河房地产开发投资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2018)第18号不予确认债权通知书、设计面积对账单。证明原告向被告公司破产管理人申报债权的项目,以及申报的债权未得到全部确认,同时证明原告申报的设计费未将规划费80000元计算在内,被告2013年11月11日支付的设计费50000元亦未计算在内。
被告质证意见:对原告提供的证据1、3、7无异议。原告提供的证据2,从编号看原告仅向被告交付了2、3、7、9号楼的设计图,其他楼号设计图未交付。原告提供的证据4,从该证据可知原告向被告交付了5、6、7号楼的全部设计图纸,但4号楼的设计图纸仅交付了4套,并未完全交付。对原告提供的证据5真实性无异议,但审图费应包含在设计费之内,应由原告支付,虽审图费发票的付款单位是被告,但如此开具发票的目的是为了冲抵设计费。原告提供的证据6,加晒清单中前半部分有被告负责人签字确认,后半部分合计金额无被告公司相关人员签字确认,不能达到原告的证明目的。
被告未提供证据。
经审查,对双方不持异议的证据依法予以采信。原告提供的证据2,因第一次设计按双方合同约定仅有B7、B3、B9、B2四栋楼,该证据能够证明原告已完成设计并将设计图纸全部交付被告,故被告的质证意见不能成立,本院对该证据依法予以采信。原告提供的证据4,能够达到证明目的,被告的质证意见不能成立,对该证据本院依法予以采信。原告提供的证据5,被告提出审图费发票载明付款单位为被告其目的是为冲抵设计费,因被告未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成立,本院对其质证意见不予采纳,对该证据依法予以采信。原告提供的证据6加晒图纸费用清单,被告提出对清单中无被告公司人员签字确认的部分不予认可,因原告提供的“收发文登记簿”已载明被告实际领取了加晒图纸费用清单对应的全部设计图纸,故被告的质证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对该证据本院依法予以采信。
根据当事人、代理人的当庭陈述及本院采信的证据,本案确认以下案件事实:2013年11月4日,原、被告签订陕西省岚皋县民主镇“西部明珠工程”规划、施工图纸设计合同,约定被告委托原告承担“岚皋县民主镇西部明珠”安置小区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签订后,原告按合同约定完成了18902.11平方米建筑面积的规划设计工作并交付被告。按照双方合同约定的每平方米7元的设计费单价,被告应付设计费132315元。
2014年,被告决定对“岚皋县民主镇西部明珠”安置小区进行二次设计,并将项目名称变更为“岚皋县民主镇下河坝移民搬迁安置小区”。2014年6月8日原、被告签订设计合同,载明设计总建筑面积67410平方米,设计单价每平方米7元,总体规划费80000元。合同签订后,原告实际完成该项目全部七栋楼房总建筑面积61536.6平方米的设计,按双方合同约定,被告应付设计费430756元、总体规划费80000元,合计510756元。
被告已向原告支付费用情况:2013年11月11日支付50000元;2014年6月18日支付50000元;2014年7月14日支付50000元;2014年11月6日支付40000元;2015年3月9日支付60000元;2016年6月5日经秦志新支付20000元。合计270000元。
另被告欠付原告加晒图纸费5500元,原告为被告向西安鸿发施工图设计审查有限责任公司垫付审图费36780元。
综上,被告欠付原告合计金额415351元。
被告公司2018年7月18日进入破产程序,原告向被告公司破产管理人申报了以上债权,但未获全部确认。原告于2019年1月23日诉至本院,请求判决确认原告对被告享有债权415351元,并由被告负担诉讼费。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合同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合同义务。本案中,原、被告先后两次签订了《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原告按合同约定为被告公司所建住宅完成了规划、施工设计,并向被告交付了设计图纸,被告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支付设计费的合同义务。原告为被告垫付的审图费以及被告欠付原告的加晒图纸费,被告应当向原告支付。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提出原告应向被告出具正式发票,且原告应协助被告完成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的答辩意见,因与本案债权确认之诉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本案中不予支持,被告可另行主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五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确认原告陕西秦都工程设计咨询有限公司对被告陕西省岚皋县坤河房地产开发投资有限公司享有415351元的债权。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提供副本1份,上诉于陕西省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唐玮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曹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