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岚皋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陕0925民初665号
原告:陕西秦都工程设计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下马陵甲字4号9幢103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0000745025237E。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娄觉敏,公司员工。
被告:陕西省岚皋县坤河房地产开发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岚皋县民主镇农田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0925078630053T。
诉讼代表人:陕西恒典律师事务所,陕西省岚皋县坤河房地产开发投资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
负责人:史鹏,陕西恒典律师事务所主任。
委托代理人:***,陕西恒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陕西秦都工程设计咨询有限公司诉被告陕西省岚皋县坤河房地产开发投资有限公司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19日立案受理。审理中原告陕西秦都工程设计咨询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秦都工程设计咨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