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浩博伟业贸易有限公司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京0108执7142号
申请执行人: 北京超星数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三街9号C座C1209。
法定代表人:阙超,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宋晓桐,女,北京超星数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法务,住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三街9号C座C1209。
被执行人:新疆浩博伟业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和田地区和田市迎宾路246号2B栋1单元6层601室。
法定代表人:王军。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北京超星数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新疆浩博伟业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职权开展了执行工作,对被执行人新疆浩博伟业贸易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新疆浩博伟业贸易有限公司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对被执行人新疆浩博伟业贸易有限公司限制高消费。现申请执行人暂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目前该案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韩 玲
审 判 员 张瀚文
审 判 员 曹彦青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马寅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