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鑫德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蔡保与新疆鑫德冷暖工程有限公司,***,罗星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新0104民初22号
原告:蔡保,男,汉族1969年9月26日出生,住乌鲁木齐市新市区养禽厂家属院196号。
委托代理人:***,新疆旭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疆鑫德冷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南湖南路西三巷3号楼1单元1001室。
法定代表人:敬鹏,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女,汉族,1988年2月12日出生,该公司职工,住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西山路119号附013号。
被告:***,男,汉族,1967年7月18日出生,其他不详。
被告:**,男,汉族,1974年11月15日出生,其他不详。
本院受理的原告蔡保与被告新疆鑫德冷暖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被告新疆鑫德冷暖工程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向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被告新疆鑫德冷暖工程有限公司其住所地在本市水磨沟区,故应当将本案移送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管辖。
经审查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被告新疆鑫德冷暖工程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在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南湖南路西三巷3号楼1单元1001室,经本院调查,被告***、**均不在原告起诉状中记载的地址居住。另本案侵权行为地亦不在本院管辖区域。综上,我院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本案应当移送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管辖。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新疆鑫德冷暖工程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管辖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