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云08民终146号诉人云南济海源集团普洱把某某水电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云南建投第一水利水电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云08民终14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云南济海源集团普洱把**水电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人民西路1号附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8007972120268。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云南济海源集团普洱把**水电开发有限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云南建投第一水利水电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林溪路19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0002165212944。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云南建投第一水利水电建设有限公司的公司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上诉人云南济海源集团普洱把**水电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云南建投第一水利水电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墨江哈尼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3)云0822民初6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本院于2024年2月7日向云南济海源集团普洱把**水电开发有限公司送达《诉讼费用预缴通知单》,云南济海源集团普洱把**水电开发有限公司于2024年2月7日签收本院依法送达的《诉讼费用预缴通知单》后,未在收到《诉讼费用预缴通知单》次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云南济海源集团普洱把**水电开发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二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