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702民初904号之一
原告:申请人:***,男,1966年5月20日出生,汉族,现住***市桥东区。
被告:***,男,1964年4月10日出生,汉族,现住***市桥东区。
被告:*********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市高新区***镇小***。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女,1966年7月25日出生,汉族,现住***市桥东区。
被告:***,男,1987年4月23日出生,汉族,现住***市高新区。
被告:***,男,1989年6月5日出生,汉族,现住***市桥东区。
被告:郑平,男,1966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现住***市桥东区。
原告***与被告***、*********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郑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7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郑平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6486元,依法减半收取13243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郭 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