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702民初904号
申请人:***,男,1966年5月20日出生,汉族,现住***市桥东区。
被申请人:***,男,1964年4月10日出生,汉族,现住***市桥东区。
被申请人:*********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市高新区***镇小***。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女,1966年7月25日出生,汉族,现住***市桥东区。
被申请人:***,男,1987年4月23日出生,汉族,现住***市高新区。
被申请人:***,男,1989年6月5日出生,汉族,现住***市桥东区。
被申请人:**,男,1966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现住***市桥东区。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在诉讼过程中向本院申请保全被申请人***、*********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名下价值2500000元财产,本院依法对被申请人***、*********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采取了保全措施。现申请人已经撤回起诉,依法应当解除对被申请人***、*********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的保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的存款2500000元财产的查封、冻结等保全措施。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郭 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