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泉州市消防安全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福建泉州市消防安全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庆阳汇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甘1002财保31号
申请人:福建泉州市消防安全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谢某某,陕西维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庆阳汇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福建泉州市消防安全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向庆阳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庆阳汇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庆阳市西峰区××××××××号采取保全措施,保全标的15051862元。申请人已购买保险予以担保。庆阳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等提交我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福建泉州市消防安全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庆阳汇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庆阳市西峰区××××××××号。查封期限两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暂由申请人福建泉州市消防安全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郭 岩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孟星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