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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欣方智能系统有限公司

北京中天康瑞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欣方智能系统有限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5)京知民终字第1289

上诉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北京中天康瑞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苏州街18号院2号楼905号。

法定代表人马东海,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贾振江,北京市旭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崔风雷,北京市旭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上海欣方智能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罗山路128712幢。

法定代表人丁正,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秦志宏。

上诉人北京中天康瑞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天康瑞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上海欣方智能系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欣方智能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于2015518日作出的(2014)海民初字第135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被上诉人欣方智能公司一审诉称:欣方智能公司与中天康瑞公司于201012月就“北京京航计算通讯研究所程控交换设备更新和中继传输接口设备改造项目”签订《产品采购及技术服务合同》,中天康瑞公司委托欣方智能公司就上述项目提供产品和专项技术服务。20111230日该项目完成初验;2012112日完成终验,并将该项目正式交付最终用户;迄2013112日,该项目的一年保修期已到期。该项目合同标的金额480万元。中天康瑞公司已支付264万元,尚有初验、终验、质保阶段合同款项合计216万元未支付。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中天康瑞公司偿还欠款216万元;2、中天康瑞公司支付逾期还款利息(本金216万元,按同期人民银行贷款利息的2倍计算,自2013112日起计算至还款日)。诉讼费由中天康瑞公司承担。

上诉人中天康瑞公司一审答辩并反诉称:不同意欣方智能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欣方智能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完全履行合同义务,存在严重违约。1、双方合同第一条约定了采购产品品名为“用于程控交换设备更新和中继传输接口设备改造的采购以及乙方(即欣方智能公司)在建设和后期维护过程中技术服务的费用”,并且此项目为交钥匙工程。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由于欣方智能公司人员变动,导致不能提供技术支持,未能按合同约定提供“在建设和后期维护中的技术服务”,更没有做到交钥匙工程的要求标准。2、双方合同第三条约定201112月前乙方(欣方智能公司)完成合同项下的全部工作。由于欣方智能公司不履行合同,致使此项目严重逾期违约,中天康瑞公司无奈另行委托服务公司接手技术服务工作。3、合同验收办法中约定合同履行分为6个阶段,欣方智能公司实际只完成了到货验收阶段的送货、设备安装,测试与初验阶段中只部分完成了初次验收测试,其他后续阶段欣方智能公司没有履行合同义务。中天康瑞公司重新委托中天康讯科技有限公司与中天康瑞公司技术人员共同接手后续阶段技术服务。另外,中天康瑞公司代欣方智能公司垫付资金完成培训,承担各种费用。按合同约定,只有在欣方智能公司提供并合格完成了每个阶段的合同义务,才有权要求中天康瑞公司支付进度款。现提出反诉。欣方智能公司未全面履行合同,未执行合同中技术服务、培训、工程实施要求及售后培训义务,致使中天康瑞公司另行组织技术人员自担成本完成第一期全部平台设备和软件的割接、调试、测试、终验和售后工作,中天康瑞公司为此支付巨额培训费用。反诉请求:1、解除双方签订的合同。2、判令欣方智能公司支付中天康瑞公司经济损失2 684 873.2元。3、判令欣方智能公司承担违约金264 000元。反诉费由欣方智能公司承担。

针对中天康瑞公司的反诉,欣方智能公司一审答辩称:欣方智能公司不同意中天康瑞公司的全部反诉请求。1. 欣方智能公司完全履行了合同,不同意解除合同。欣方智能公司不仅完成了项目终验并交给最终用户,还提供了一年的保修期,中天康瑞公司沟通函中提出系统存在的三个问题是由于过了保修期没有进行数据维护造成的,只要做维护即可解决。2.终验期间欣方智能公司提供了维修服务,中天康瑞公司无证据证明欣方智能公司没有对保修期内用户发生的问题提供维护。3.关于培训和人工费用,中天康瑞公司与最终用户存在合同,其对最终用户存在培训义务,本案是交钥匙工程,不区分各个部分。欣方智能公司履行了培训义务,否则在一年保修期内最终用户的技术人员无法维护使用本案涉及的技术项目。4.关于最终用户扣除中天康瑞公司款项的问题,本案中,中天康瑞公司与最终用户签订了两份产品采购及技术服务合同,因此最终用户扣款的事实无证据支持亦无法证明与本案关联。5.关于中天康瑞公司的间接损失,双方合同中未对此做任何约定,且中天康瑞公司无法提供相应证据证明。6.不认可中天康瑞公司委托第三方公司完成后续工作,中天康瑞公司是在项目交付给最终用户半年后委托的第三方,欣方智能公司认为中天康瑞公司提交的与第三方的委托合同是伪造的。7. 欣方智能公司认为本案合同不仅涉及技术服务,还涉及产品采购,故欣方智能公司认为本案应为承揽合同纠纷。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

一、合同的签订。

欣方智能公司(受托方、乙方)与中天康瑞公司(委托方、甲方)于201012月签订《产品采购及技术服务合同》(以下简称涉案合同),约定甲方委托乙方就北京京航计算通讯研究所(以下简称京航研究所,即304所)程控交换设备更新和中继传输接口设备改造项目中进行欣方融合应用服务器软件V3.3.0等产品采购以及提供专项技术服务,并支付相应的技术服务报酬。第一条、采购产品的品名、描述和数量。本合同的标的为4 800 000元(其中硬件金额3 250 000元,软件金额1 550 000元。用于程控交换设备更新和中继传输接口设备改造的采购以及乙方在建设和后期维护过程中技术服务的费用。所列产品名称第1.5条为培训,包括现场培训、中级培训、高级培训、境外培训。……第二条、到货地点和接货单位为云岗京航研究所;第三条、产品的交(提)货期限:乙方应确保于合同签订后8周内交付甲方采购的所有产品。项目分1期实施,201112月前乙方完成合同项下的全部工作。第四条、验收方法。1、到货验收阶段……2、测试与初验阶段……经双方确认后形成验收文件作为验收依据。验收测试合格后,双方签署《采购产品测试验收报告》并各持一份。具体测试验收方案详见附件二《测试验收方案》。3、割接阶段。4、试运行阶段。系统经过3个月试运行期,所有性能指标达到技术规范书的要求时,双方签署《项目试运行验收报告》。5、终验阶段。设备试运行完成后,由甲方组织对产品进行项目验收,验收合格后由甲方和乙方共同签署《项目终验报告》,双方各执一份。6、设备保修期阶段。从最终验收交付之后的1年为保修期,期间乙方要免费保修除消耗品以外的所有设备(包括配件和备品备件)。在保修期内,如果系统发生故障,乙方要调查故障原因并修复直至满足最终验收指标和性能的要求,或者更换整个或部分有缺陷的材料。第七条、乙方职责及要求。……6、培训要求。1)乙方应对甲方设备安装调测、网络规划设计、运行维护、管理等技术人员进行相关的免费技术培训,用以提高甲方技术人员的维护、管理水平。乙方应提供具体的人员培训计划,课程安排……2)乙方应对甲方设备安装调测、网络规划设计、运行维护、管理等技术人员进行相关的免费培训。其中,软交换和承载网现场培训均不少于5次;软交换原厂培训机构组织的培训中级培训3人次,培训时间不少于14天;高级培训2人次,培训时间不少于14天;境外(欧美地区)培训6人,培训时间不少于10天。3)培训费用:培训所发生的所有费用由乙方承担,包含甲方所在地至培训地点的往返交通费、当地交通费、所有的食宿费、资料费、考试及认证费用。8.2分工界面。本项目为交钥匙工程,乙方承担安装督导等服务。第十一条、违约责任。……2、乙方须按照合同要求时间及时进行交货,不能及时交货的,应向甲方及时声明并确认新的交货时间。未经甲方确认逾期交货超过5个工作日以上的,赔偿甲方合同总金额的5‰;3、乙方在未与甲方协商的情况下未按时间及质量要求完成合同规定的服务内容,逾期20天以上完成的,赔偿合同总金额的5‰;4、乙方项目实施后未能达到需求约定要求或发生重大质量事故的,退还甲方全部合同款,并赔偿合同总金额的10%作为补偿,同时乙方收回所有设备。5、保修期内,系统发生故障时,乙方接到甲方通知后,未能在规定时间内响应处理,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延误赔偿费,每延误一次,赔偿合同总价的1‰,延误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为合同总价的5%6、因甲方未能按照合同要求及时提供需求或相关业务素材而延缓项目进度的,视为乙方无违约责任。

20101230日,欣方智能公司与上海贝尔股份有限公司(即涉案合同设备原厂方,以下简称贝尔公司)签订《航天三院NGN项目销售合同》,向贝尔公司购买涉案合同约定的合同设备,并约定由贝尔公司提供与合同系统相关的技术文档和服务,贝尔公司的义务包括提供现场培训、中级培训及高级培训。该合同附件六约定中级与高级培训费用共109 200元,培训中心将负责参培学员自培训中心所在城市的机场、火车站或汽车站,至培训住宿地的往返交通、培训中心所在城市的食宿、自培训住宿地至培训中心的上下课市内交通。

二、关于初验。

20111230日,中天康瑞公司就涉案合同签署《初验证书》,载明:“本工程的相关合同设备已于201112月安装、调测完毕,并进行了初次验收测试,设备符合合同约定的技术性能指标。双方同意签署初验证书。”中天康瑞公司对《初验证书》真实性及初验完成时间无异议。双方未共同签署后续阶段报告。

三、关于终验。

20121024日,腾和富(中天康瑞公司项目负责人)向马凯红(欣方智能公司项目负责人)、郭立行(贝尔公司人员)发送邮件:“1、用户此次验收主要是对贝尔、欣方的设备进行验收,对于工程质量的验收,还请两位给予足够的重视;2、另外工程到现阶段还存在一些没有解决的问题,……还希望两位能够协调资源,推动问题的解决,让用户不用对项目产生后顾之忧。”

2012112日,中天康瑞公司与京航研究所签署《项目终验报告》,参加验收人员包括中天康瑞公司、欣方智能公司、上海贝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贝尔公司)、三○四所(即京航研究所)相关领导及工作人员,验收结论:“中天康瑞公司根据合同约定的条款和要求,组织开展项目实施工作,完成了到货验收、安装调试和试运行;开展了现场技术培训、项目集成和应用等工作;提供的文件资料齐全、完整、规范;系统运行正常稳定,符合验收标准,同意通过验收。建议中天康瑞公司继续做好售后服务与技术支持工作。依照合同中的验收与交接条款,将产品正式交付三○四所。”落款处有中天康瑞公司及京航研究所盖章签字。双方均认可涉案合同项目的交付系向京航研究所直接交付。中天康瑞公司对终验报告真实性认可,认可参加验收人员和时间,但主张该报告系为了与大甲方结款而出具,报告中所述试运行、后期产品测试、售后服务、技术支持工作均非欣方智能公司完成,且该次验收仅针对硬件的验收,各方未就软件系统割接以后的情况通过验收。欣方智能公司则主张中天康瑞公司将其与京航研究所的终验报告交给欣方智能公司即完成硬件和软件终验,认为2012112日即涉案合同完成终验的时间。

2012116日,腾和富向马凯红、李香山(贝尔公司项目负责人)等人发送邮件,将中天康瑞公司与京航研究所形成的《航天三院程控交换项目备忘录》发给马凯红进行确认,并表示中天康瑞公司与欣方智能公司也要签署备忘录。附件为中天康瑞公司与京航研究所的备忘录,内容:2012112日,京航研究所(甲方)和中天康瑞公司(乙方)完成项目终验收。就项目验收后的部分遗留问题,达成以下意见并签署备忘录。一、技术问题。共4项技术问题,1LGW用户接入设备,责任人蔡海滨;2GTS专用工具,责任人胡伟;3)计费话单格式转换软件,责任人郭立行、张劲宇;4)协议转换器,责任人赖晓明。上述问题所载责任单位均包括贝尔公司,未载有欣方智能公司,完成时间均为20121130日。二、培训工作问题。乙方应为甲方提供中级培训2人,高级培训2人;完成时间为20131230日前。

20121115日,李香山向腾和富就上述备忘录发送其修改意见,删除了部分技术问题,在责任单位中添加“航天三院(配合)。”

20121119日,马凯红向腾和富发送邮件,要求其将用户的验收证书签好后发扫描件给大家。

2012112714:02,腾和富向马凯红等人发送邮件:“航天三院程控交换项目在2012112日举行了验收会议,感谢各位的大力支持。我把项目终验报告的扫描件发给大家。”该邮件的附件内容即上述《项目终验报告》。

2012112719:21,马凯红向腾和富、李香山等人发送邮件:香山,请帮忙确认附件中遗留的技术问题中除涉及涞水的问题外,其他是否均已解决完毕。和富,据反馈涉及涞水的技术问题需要航三用户协调华为厂家共同配合完成,请帮忙敦促协调!

欣方智能公司主张备忘录中所提四项技术问题已解决,其中GTS专用工具问题已及时调试解决,其他三项技术问题通过协调也已解决。欣方智能公司就此提交了多份电子邮件,邮件内容为备忘录中指定的各技术问题责任人就相应问题的处理进行沟通汇报,包括:1、赖晓明就协议转换器问题于20121221日及24日所发跟进处理邮件,21日邮件显示“……今天就张工反应的R2呼叫7号不通的问题增加了对应的号码段后,已可以正常呼通。”,24日邮件显示“今日,张工反应呼叫不通。……可以确认是对端的问题造成。”;2、蔡海宾就LGW用户接入设备问题于2013228日至318日期间所发跟进处理电子邮件,其中314日邮件显示“网关打死激活后,检查数图正常。……跟中恒日机械用户反馈来显ERROR问题,……观察未发现异常。”318日邮件显示“处理航天三院AG同时重启问题,电源连接为单侧供电,电源故障排除。已经打开了syslog的收取,目前正在观察中。航天三院AGiprb板卡故障……预计明天到分公司返修”;3、 自20121025日至20121220日期间相关责任人就计费话单格式转换软件问题的沟通电子邮件,包括:(120121127日,张劲宇向收件人Shen Lin等群发邮件:“月底前能否提供出相应版本的DUMP软件?”(220121128日,Shen Lin 回复:“目前这边资源太紧张,DUMP修改的工作还没有排上开发进程,估计要到1月初才能着手修改。”(320121128日,李香山群发邮件,标题“北京航天三院DUMP软件开发可能影响验收,请予以关注!”,内容:“因现场1130日就要签署验收,此问题早在数月前就已经在和欣国沟通,确认开发也已经有月余。如果欣国开发不出来,为什么不早说?现在说要1月份,此问题很可能影响航三项目整体验收的。”(420121128日,郭立行回复:“113日开项目验收及遗留问题解决沟通会时就与你们沟通过,我们也将你们的承诺及3周内解决的反馈告知了客户。还请按照约定执行,否则影响整个项目的终验、收款等事宜。”(520121128日,Qian KeQiu回复:“……我们真的没有人工来做这个,希望理解。”(620121128日,Shen Lin回复:“目前研发人力太紧张,经过和销售沟通,只能安排研发本周末加班,先解决原被叫去除“10”区号的问题,下周一发给现场测试。对于中继话单格式支持DBF的开发,需要再安排,尽量在12月中旬修改好。”(720121129日,李香山回复:“也请劲宇做好相关软件开发配合工作。”(820121220日,张劲宇回复邮件:“DUMP软件经过测试,不能正常转换中继话单……”(920121220日,Shen Lin回复:“我用你的数据转了以下,……已经转换成功了。”

中天康瑞公司对上述邮件真实性及人物身份均无异议,但不认可证明目的,主张备忘录中遗留的技术问题未解决。双方未就遗留技术问题的解决情况进行书面确认。欣方智能公司主张上述邮件所称“1130日就要签署验收”、“ 航三项目整体验收”、“整个项目的终验、收款”均指欣方智能公司对贝尔公司的验收事宜,与涉案合同验收无关。中天康瑞公司对此不认可,主张邮件中“整体验收”即指京航研究所对全部软件系统、所有增值业务应用系统的验收,该部分验收尚未完成。

四、关于设备保修期。

中天康瑞公司主张20124月起欣方智能公司人员调整,此后中天康瑞公司多次以电话、邮件要求其提供技术服务但欣方智能公司无法提供,中天康瑞公司就此未提交证据。欣方智能公司主张保修期自2012112日终验完成起至201312月,中天康瑞公司在保修期内未提出服务要求,欣方智能公司已履行保修义务、完成了保修期内的巡检工作,欣方智能公司就此提交了以下电子邮件:腾和富于20131029日向贝尔公司李香山发送邮件,内容为提示涉案项目的质保期到12月,用户希望近期安排设备运行健康检查;后贝尔北京分公司以邮件确认了巡检的具体时间。中天康瑞公司认可上述邮件的真实性及人员身份,认可贝尔公司确于201311月就涉案项目进行了巡检,但主张邮件确认的保修期截止时间仅是针对已通过验收的硬件系统,并非整个项目的保修期。

五、合同履行期限及已付款项。

对于合同约定的各阶段履行期限,欣方智能公司主张实际履行过程中系由中天康瑞公司灵活安排时间,欣方智能公司完全按照中天康瑞公司的时间要求履行合同,因中天康瑞公司与大甲方京航研究所未提供必要条件和素材导致合同履行进度延缓。中天康瑞公司则主张履行期限以合同约定为准,京航研究所曾就履行期限问题口头向中天康瑞公司提出异议,欣方智能公司存在逾期履行,中天康瑞公司未举证证明其或大甲方就履行期限对欣方智能公司进行催告或提出异议。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未就期限问题作补充约定。

双方均确认涉案合同第一、二期款项已付清,第三至五期款项共216万元未支付。201433日,欣方智能公司向中天康瑞公司发送律师函要求其支付拖欠合同款项216万元。

六、关于中天康瑞公司主张的经济损失75万元。

中天康瑞公司主张因欣方智能公司违约导致其另行委托中天康讯公司组织技术人员完成割接、调试、测试、终验和售后服务等工作,支付费用75万元。中天康瑞公司就此提交了以下证据:

1201365日,中天康瑞公司与北京中天康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天康讯公司)签订《技术服务合同》,约定中天康讯公司受中天康瑞公司委托,向中天康瑞公司就涉案项目提供专项技术服务,中天康讯公司在201365日至201464日之间向中天康瑞公司提供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欣方智能公司对该合同真实性不认可,认为中天康讯公司与中天康瑞公司存在关联关系,中天康瑞公司未举证证明中天康讯公司实际履行了该合同。

22014520日,中天康讯公司出具说明:我公司于20131217日收到由蓝景丽家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蓝景公司)支付的中天康瑞公司应付技术服务合同款合计712 500元整。中天康瑞公司称蓝景公司系其上级公司,故由蓝景公司代其支付合同款项。欣方智能公司对该说明的真实性及证明目的均不认可。

3、银行客户收款回单。显示蓝景公司于20131217日向中天康讯公司支付往来结算款2 000 000元。中天康瑞公司称其与中天康讯公司有其他业务往来,上述结算款包括本案中其主张的75万元。欣方智能公司对该回单的真实性及证明目的均不认可。

4、中天康讯公司开具日期为20131220日的收据:今收到蓝景公司代北京中天康瑞交来合同款712 500元整。欣方智能公司对收据的真实性及证明目的均不认可。

5、中天康讯公司营业执照,证明该公司系独立法人。欣方智能公司对该证据真实性无异议。

欣方智能公司提交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5份,证明其原始取得相关权利,在欣方智能公司未开放源代码的情况下,中天康瑞公司无法寻求第三方对项目进行安装调试割接等。欣方智能公司另提交中天康讯公司网站信息及工商查询信息网页打印件,证明该公司地址与中天康瑞公司地址相同,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即中天康瑞公司的董事,该公司经理同时也是中天康瑞公司的经理。中天康讯公司网站信息显示该公司系开发数码式预付费系列产品的公司,地址在北京市海淀区苏州街18号长远天地2号楼B1905室,工商公示信息显示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夏光、经理李巨。中天康瑞公司对上述证据真实性无异议,主张中天康讯公司兼做软件开发和技术支持,有履行涉案合同的能力,该公司与中天康瑞公司有人员兼职,该公司实际办公地址并非网站显示的地址。

七、关于中天康瑞公司主张的培训费及人工费608 073.2元。

涉案项目的中、高级培训工作的履行方式为由贝尔公司直接向京航研究所履行,双方均认可中、高级培训工作已由贝尔公司实际履行。欣方智能公司认可其未提供境外培训。中天康瑞公司主张因欣方智能公司人员变动,部分培训工作由中天康瑞公司直接与贝尔公司沟通接洽,导致中天康瑞公司垫付了培训费用及人工费用共计608 073.2元,相关培训费用发生在201111月至20131219日之间。中天康瑞公司就此提交以下证据:

1、培训费明细及部分票据复印件,证明中天康瑞公司垫付各项费用共计301 834.2元。该组证据包括:海外培训费17.38万元(其中会议费发票158 800元、团款发票15 000元);中级培训费1110元及高级培训费2402元(均为北京至上海往返火车票);验收会议费26 797.2元;其他培训技术支持费用。中天康瑞公司表示因档案管理方面的问题,无法就该组证据提交原件。

2、人工费统计表、劳动合同、技术服务申请执行单,证明中天康瑞公司额外支付人工费11 239元及工程师人工费29.5万元。中天康瑞公司确认其主张的部分人工费系自行估算,无相应票据。该组证据除执行单外均未提交原件。

32012328日《贝尔公司邀请函》英文及翻译件,中天康瑞公司称该邀请函系由贝尔公司向其邮寄,证明境外培训已实际发生。邀请函内容为:“阿尔卡特-朗讯公司非常高兴地邀请京航研究所人员来参观(包括6位被邀请人),他们在法国访问期间的所有必要的开支,包括国际机票、住宿和交通费用,以及医疗保险,都是由贝尔公司负担的,按照计划在2012422日到2012429日在法国有8天的时间学习通讯技术。”

欣方智能公司对邀请函真实性不认可,对上述其他证据真实性无法确认,对关联性均不认可。对于中天康瑞公司主张的中、高级培训产生的往返交通费共计3512元,欣方智能公司认可该费用应由其承担,但未举证证明其实际承担了该部分费用。欣方智能公司就其主张提交了贝尔公司员工向中天康瑞公司腾和富发送的电子邮件,请中天康瑞公司对修改后的中、高级培训课程方案进行确认,腾和富于20131031日回复邮件表示经与用户沟通后可以按照修改后的方案进行培训。中天康瑞公司对上述邮件真实性均无异议,认可中、高级培训工作已按上述邮件确认的方案履行完毕。双方就涉案合同约定的境外培训工作所对应的合同价款未作明确约定。

八、关于中天康瑞公司主张的京航研究所扣付款项       326 800元。

中天康瑞公司主张因欣方智能公司违约致京航研究所拒绝支付剩余货款326 800元,就此提交京航研究所于2014110日向中天康瑞公司发出的《关于系统技术问题的沟通函》:“贵我双方签订的合同仍在履行,双方曾就技术问题签署备忘录。经贵方技术人员多次沟通后,智能网业务一直如下问题不能解决:1、欣方告警客户端无法登陆,显示‘已被打入黑名单,不能进入系统’;2、一号通业务开通后不能取消;3、系统密码过期后无法更改。自硬件系统测试后,软件系统并未进行实质验收,对于我方提出的软件系统技术问题,贵方亦一直未予以解决,给我方系统运行造成极大阻碍,如你方不能尽快解决所有问题,我方将不再支付采购款,并依法追究你方违约责任,及由此问题带给我方的损失将由贵方承担。”欣方智能公司对该沟通函真实性无异议,主张沟通函中提出的问题系因过了保修期未进行数据维护造成,过保修期后如需技术服务需另行支付费用。中天康瑞公司就其主张的扣款数额未提交证据。

九、关于中天康瑞公司主张的因欣方智能公司违约致其失去二期合同的经济损失100万元。

中天康瑞公司主张其长期与京航研究所合作,为方便一二期项目衔接,京航研究所必会将二期项目继续委托其完成。但由于欣方智能公司违约行为致使中天康瑞公司声誉受损,无法参与二期及其他后续项目,造成该公司的利润间接损失100万元。中天康瑞公司就此提交了该公司与京航研究所自20071116日至20101130日签订的多份《产品采购及技术服务合同》,未提交其他证据。上述合同中包含项目名称为“程控交换设备扩展”的合同,签订时间、合同编号、有效期限均与本案合同一致。上述合同中中天康瑞公司与京航研究所就涉案项目签订的合同订立于201011月,有效期至201211月,该合同除合同价款及各阶段付款比例与涉案合同不同外,在采购产品的品名、验收方法、付款方式、双方职责要求、技术服务、售后服务、违约责任等方面内容与涉案合同均一致。欣方智能公司对上述合同真实性认可,对关联性不认可,主张项目名称为“程控交换设备扩展”的合同是涉案合同履行的前提,属于中天康瑞公司和京航研究所的二期工程。中天康瑞公司否认扩展合同与本案合同的关联性,称合同编号一致系为查找方便。

十、关于中天康瑞公司主张的违约金。

中天康瑞公司主张按照合同第十一条第3项及第5项,欣方智能公司应以合同总价480万元为基数,按照5.5%的比例向其支付违约金。

十一、其他。

中天康瑞公司认可其在合同期限届满前未曾提出过解除合同,其于本案中首次提出解除合同,解除理由为欣方智能公司存在上述违约行为。

一审法院认为:欣方智能公司与中天康瑞公司签订的《产品采购及技术服务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合法有效。合同签订后,欣方智能公司提供了合同约定设备,并于20111230日经初次验收符合约定的技术性能指标。此后双方虽未共同签署其他验收报告,但合同约定的到货地点和接货单位为大甲方京航研究所,2012112日大甲方就涉案项目进行终验时欣方智能公司亦到场参加验收,当日大甲方与中天康瑞公司签署的《项目终验报告》确认“……涉案项目系统运行正常稳定,符合验收标准,同意通过验收,将产品正式交付大甲方”,后中天康瑞公司将该报告扫描件发送给欣方智能公司并就备忘录问题进行确认,结合上述证据及事实,一审法院认为涉案项目终验时间可以视为2012112日。备忘录虽显示有遗留问题存在,但并不能因此否定欣方智能公司已实际履行合同主要义务。中天康瑞公司所持终验仅针对硬件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一审法院不予采信,中天康瑞公司应支付试运行与终验及此前各阶段的合同款。2012112日至今已超过1年,现保修期已满,中天康瑞公司未提供其在保修期提出设备及系统保修要求的相关证据,故中天康瑞公司还应支付质保阶段的合同款。

中天康瑞公司主张系统存在问题的意见,不能作为其拒付合同款的依据,理由如下:1、从2012112日的验收报告可以看出,系统运行正常稳定,报告中并未体现出系统存在重大问题无法正常运行,京航研究所只在报告中提出要加强售后与技术支持;2、中天康瑞公司提交的《关于系统技术问题的沟通函》系京航研究所于2014110日作出,此时已超过保修期,中天康瑞公司亦未举证证明其在保修期内乃至到欣方智能公司提起诉讼前向欣方智能公司提出过修复要求。故中天康瑞公司该项答辩意见,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不予采纳。

关于中天康瑞公司应支付的剩余合同款数额,考虑到双方电子邮件亦反映部分技术问题在终验后仍在协调解决,欣方智能公司提交的电子邮件无法明确遗留问题已在备忘录确定的期限内解决,且欣方智能公司认可未实际履行境外培训义务,故欣方智能公司履行合同确存在一定的瑕疵,一审法院对中天康瑞公司应付的合同款酌情予以降低,且境外培训部分对应的合同价款应从剩余合同款中扣除。因双方对境外培训对应的价款未做明确约定,一审法院参照双方合同约定的产品内容及合同履行情况酌定境外培训的合同价款为16万元。鉴于一审法院已确认欣方智能公司履行合同存在一定瑕疵,对其主张的逾期付款利息,一审法院不亦予支持。

中天康瑞公司认可其在合同履行期限内未提出过解除合同,鉴于双方约定的合同有效期已届满,应认定本案合同项下中天康瑞公司的合同目的已经实现,故对中天康瑞公司在本案中提出解除合同的反诉请求,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关于中天康瑞公司主张其委托中天康讯公司完成割接、调试、测试、终验和售后服务等工作产生的费用75万元,一审法院认为:1、涉案项目已于2012112日完成终验,而中天康瑞公司与中天康讯公司的《技术服务合同》签订于201365日,中天康瑞公司在终验完成的半年后委托他方进行割接、调试等工作与合同通常履行顺序不符;2、涉案项目的终验会议及各方就备忘录的邮件往来中均未有中天康讯公司参与,中天康瑞公司未举证证明中天康讯公司实际提供了上述服务;3、中天康瑞公司称向中天康讯公司支付了服务款项,但其提交的银行客户收款回单显示蓝景公司向中天康讯公司支付往来结算款2 000 000元,该回单从付款主体、用途、金额上均未明确体现与上述《技术服务合同》的关联,该合同履行的必要性及客观性未能得到证明;4、中天康讯公司网站信息及工商查询信息显示该公司与中天康瑞公司存在关联,故中天康讯公司出具的收据及说明证明力不足。综上,一审法院对中天康瑞公司该项主张不予采信,其要求欣方智能公司承担该项费用的反诉请求,缺乏事实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关于中天康瑞公司主张的培训费用及人工费用608 073.2元。一审审理中双方均认可中、高级培训已由贝尔公司实际履行,对于中天康瑞公司主张其额外垫付的往返火车票共计3512元,欣方智能公司认可该费用应由其承担,欣方智能公司未举证证明其实际承担了该部分费用,中天康瑞公司主张的数额在合理范围内,故一审法院对该部分费用予以支持。中天康瑞公司就其主张的其他培训费用及人工费用提交的证据除执行单外均为复印件,且其提交的会议费发票、团款发票无法确认与本案的关联性,其主张的其他培训技术支持费用、人工费亦未提交佐证证明费用发生的必要性及合理性,其主张的验收会议费无合同依据,故一审法院对其他培训费用及人工费用均不予支持。

关于中天康瑞公司主张的京航研究所扣款32.68万元。一审法院认为,基于合同的相对性,中天康瑞公司与京航研究所的结算情况不能成为确定其与欣方智能公司间应付款项的直接依据,仅凭其提交的沟通函无法确认函件所列问题系欣方智能公司履行合同瑕疵导致,故对中天康瑞公司主张的该部分损失,一审法院不予支持。中天康瑞公司主张的因欣方智能公司违约致其失去二期合同的利润间接损失损失100万元缺乏充分证据支持,一审法院亦不予支持。

关于中天康瑞公司主张的违约金。中天康瑞公司称欣方智能公司存在迟延履行,但未举证证明其于本案起诉前就合同履行进度对欣方智能公司进行了催告或提出异议,双方亦未就期限问题作过补充约定,终验报告及备忘录中亦未确认欣方智能公司存在延期履行问题,考虑到本案合同履行确需多方配合协调,故对中天康瑞公司所持欣方智能公司逾期履行的主张,一审法院不予采信。鉴于欣方智能公司已履行合同主要义务,故一审法院对中天康瑞公司主张的违约金不予支持。

综上,一审法院依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一、北京中天康瑞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上海欣方智能系统有限公司支付剩余合同款项一百七十万元;二、上海欣方智能系统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北京中天康瑞科技有限公司支付中、高级培训发生的费用三千五百一十二元;三、驳回上海欣方智能系统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四、驳回北京中天康瑞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反诉请求。

上诉人中天康瑞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和第四项,依法改判驳回被上诉人欣方智能公司全部一审诉讼请求并判令欣方智能公司向中天康瑞公司支付经济损失2 684 873.2元并承担违约金264 000元。其主要上诉理由为:1、欣方智能公司未完全履行合同义务,交付的软件程序不合格,未提供技术支持和技术服务,中天康瑞公司有权拒付剩余合同价款,一审判决对此认定错误;2、欣方智能公司未依约履行合同义务,导致中天康瑞公司对客户的违约,迫使中天康瑞公司另行委托他人完成技术服务工作,给中天康瑞公司造成损失,故欣方智能公司应向中天康瑞公司赔偿损失并支付违约金;3、根据合同约定,合同涉及所有培训费用均应由欣方智能公司负担,一审判决未全部支持中天康瑞公司在反诉中主张的培训费用错误。

被上诉人欣方智能公司同意一审法院的判决,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维持一审判决。不同意上诉人的上诉人请求。针对上诉人中天康瑞公司的上诉答辩称,中天康瑞公司就涉案合同向欣方智能公司出具了项目终验报告,足以证明欣方智能公司已经完整的履行了合同义务并通过验收。欣方智能公司对一审判决其向中天康瑞公司支付的培训费无异议,但中天康瑞公司主张的其余费用无法证明与合同约定的培训有关。

双方当事人在二审审理中对一审查明的事实均无异议,亦未提交新证据。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相同,故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根据本案查明事实,可以确认上诉人中天康瑞公司与被上诉人欣方智能公司签订的《产品采购及技术服务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亦不违反法律和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依约履行相关合同义务。

《产品采购及技术服务合同》对于产品采购和技术服务工作的进行、验收以及付款进行了约定。本案证据显示,欣方智能公司按合同约定的到货地点交付了合同约定的设配产品,并通过了中天康瑞公司的初次验收。软硬件设备安装调试后,中天康瑞公司组织其客户、相关公司及欣方智能公司进行了终验,验收工作完成后签署了《项目终验报告》确认了系统运行正常、符合验收标准、同意通过验收并将报告扫描件发送给欣方智能公司。此外,中天康瑞公司亦未提交证据证明欣方智能公司在合同约定的一年保修期内存在拒绝履行软硬件设备保修义务的行为。故据此可以认定欣方智能公司已经完成了合同就相关部分约定的主要义务,中天康瑞公司应向欣方智能公司支付合同约定的款项。但是,中天康瑞公司与欣方智能公司在项目终验之后签订的备忘录中提出了存在部分遗留技术问题,欣方智能公司未能充分举证证明相关问题已经得到妥善解决,故一审法院认定欣方智能公司履行合同存在瑕疵并在中天康瑞公司应付合同款项中进行相应酌减正确,本院予以确认。中天康瑞公司关于欣方智能公司未完全履行合同义务,其有权拒付全部剩余合同价款的主张,事实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中天康瑞公司所提因欣方智能公司违约导致其客户京航研究减少向其支付32.68万元款项并造成失去后续合同的利润间接损失损失100万元的主张并无充分证据支持。即使上述问题存在,亦不能确认系欣方智能公司履行涉案合同瑕疵直接导致。此外,由于中天康瑞公司与案外人中天康讯公司签订《技术服务合同》的晚于涉案合同的终验时间且中天康讯公司作为中天康瑞公司的关联公司出具的合同履行证据效力较低,无法充分证明该合同确为针对涉案合同的技术服务签订并已实际履行,故本院对中天康瑞公司基于上述理由提出的要求欣方智能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并支付违约金的上诉请求不予支持。

由于双方当事人对于一审判决确定的欣方智能公司应向中天康瑞公司支付的培训费用部分无异议,本院对其予以确认。虽然根据涉案合同约定,合同项下培训所发生的所有费用由欣方智能公司承担,但中天康瑞公司在本案中提交的其他用以证明垫付涉案合同培训费用的证据未能充分证明相关费用的用途及所对应的培训内容,缺乏关联性,证明力不足,因此,对北京中天康瑞科技有限公司关于一审判决未全部支持中天康瑞公司在反诉中主张的培训费用错误的上诉主张,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上诉人中天康瑞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本诉案件受理费案件受理费二万四千零八十元,由上海欣方智能系统有限公司负担五千一百二十八元(已交纳),由北京中天康瑞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一万八千九百五十二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一审反诉案件受理费一万五千一百九十五元,由北京中天康瑞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一万五千一百七十七元(已交纳),由上海欣方智能系统有限公司负担十八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三万零三百九十一元,由北京中天康瑞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蒋利玮

二○一五年十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卓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