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9)云0103行审55号
申请执行人:昆明市盘龙区应急管理局。
住所:昆明市盘龙区白云路327号B幢4楼。
法定代表人:XX,系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系北京大成(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申请执行人:云南天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云南省昆明市经开区经开路3号科技创新园2A26-29室。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昆明市盘龙区应急管理局于2019年6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对被申请执行人云南天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22日作出的(盘)安监罚〔2018〕0522-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因被申请执行人云南天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向申请人缴纳了行政处罚决定确定的罚款。故申请执行人昆明市盘龙区应急管理局于2019年7月2日书面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申请执行人的强制执行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昆明市盘龙区应急管理局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申请执行人昆明市盘龙区应急管理局撤回对被申请执行人云南天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强制执行申请。
审判长***
审判员涂洁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日
书记员樊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