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杭县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闽0823执1231号之二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上杭县龙鑫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福建省恒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上杭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闽0823民初218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408287.50元及相应利息。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已对货款达成长期履行和解协议。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对货款达成长期履行和解协议。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上杭县人民法院(2020)闽0823执1231号案的执行。
如被执行人未履行还款协议,依照法律规定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其基
审 判 员 谢 彤
审 判 员 何兰林
代理书记员 郑启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