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恒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福建省兴龙新能材料有限公司、福建省恒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民申270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福建省兴龙新能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连城县庙前镇工业集中区。

法定代表人:黄庆云,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福建省恒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上杭县临江镇江滨路。

法定代表人:王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涂睿,福建元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艳彦,福建元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福建省兴龙新能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兴龙公司)因与被申请人福建省恒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大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闽08民终13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兴龙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石 东

审 判 员  朱宏海

代理审判员  李秀英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潘 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