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民申270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福建省兴龙新能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连城县庙前镇工业集中区。
法定代表人:黄庆云,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福建省恒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上杭县临江镇江滨路。
法定代表人:王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涂睿,福建元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艳彦,福建元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福建省兴龙新能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兴龙公司)因与被申请人福建省恒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大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闽08民终13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兴龙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石 东
审 判 员 朱宏海
代理审判员 李秀英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潘 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