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宜丰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7)赣0924行初4号
原告衡东县兆城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衡东县衡岳北路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424687430647M。
法定代表人赵俭徕,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熊许兴,江西崇文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宜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宜丰县新昌镇渊明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6082901474860XL。
法定代表人易志华,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刘海燕,女,宜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干部,一般代理。
委托代理人周忠宇,男,宜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干部,一般代理。
第三人廖传华,男,1958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金堂县。
委托代理人龚明发,江西竹乡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彭雪锋,江西竹乡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衡东县兆城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宜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廖传华工伤行政确认一案中,原告以与第三人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和第三人已达成和解协议,本案的诉争已解决,原告要求撤诉,理由正当,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衡东县兆城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衡东县兆城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曾 敏
审判员 卢文平
审判员 范建兰
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邹芳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