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宜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赣0924民初81号
原告:衡东县兆城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衡东县衡岳北路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424687430647M。
法定代表人:赵俭徕,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熊许兴,江西崇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廖传华,男,1958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金堂县。
委托代理人:龚明发,江西竹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衡东县兆城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廖传华劳动争议一案,本案于2017年1月23日立案。因双方相关的不服工伤认定行政诉讼案件尚未审结,本案中止诉讼。现原告于2017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述称经双方庭外协商,原、被告自行解决了纠纷,现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于原告衡东县兆城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衡东县兆城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蔡为武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张 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