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东县兆城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

某某申请对某某、衡东县兆城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财产保全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1323民初67号 申请人:** 被执行人:***、衡东县兆城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 **申请对***、衡东县兆城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财产保全一案,本院根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豫1323民初67号民事裁定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第38条、第42条、第4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衡东县兆城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1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