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323民初67号之一
解除财产保全申请人:**,男,汉族,1987年11月6日出生,住河南省西峡县五里桥镇燕岗村马尾组17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南阳市西峡县诚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
被申请人:衡东县兆城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衡东县洣水镇洣江大道403号(原集金北路)。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衡东县兆城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1月15日作出(2021)豫1323民初67号民事裁定,依法冻结被申请人何正平、衡东县兆城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41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于2021年1月22日撤回对被申请人衡东县兆城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的起诉,并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衡东县兆城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采取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衡东县兆城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41000元的冻结或相应价值财产的查封、扣押。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