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群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泉州泰山体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与福建省群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闽0521民初3106号
原告泉州泰山体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安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21775381574D。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代理人***,福建晶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省群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泉州市丰泽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0768571820D。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被告***,男,41岁,汉族,住惠安县。
本院于2016年4月12日立案受理原告泉州泰山体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省群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泉州衍泰机械有限公司于2016年5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泉州泰山体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泉泉州泰山体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严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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