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群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福建省群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延执字第1529号
申请执行人福建省群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韦锦定,总经理。
被执行人南平市(***)城市管道建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关于福建省群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南平市(***)城市管道建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已生效的(2015)延民初字第366号民事判决书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南平市(***)城市管道建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本院审查认为该案暂无执行条件,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或线索,申请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所作的(2015)延民初字第366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执行员林洁
执行员黄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