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德伟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岳阳圣吉力高科技涂料有限公司、湖南德伟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湘0603执461号
申请执行人:***吉力高科技涂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岳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白石岭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6007225009046。
被执行人:湖南**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岳阳市岳阳楼区岳阳大道西豪延财富中心****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600691802917K。
申请执行人***吉力高科技涂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湖南**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未履行本院(2020)湘0603民初20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三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留被执行人湖南**工程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或其他收入200000元。前述措施不能执行,则查封、扣押被执行人湖南**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
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的期限为三年。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姜秋平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张 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