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湘0603执保83号
申请人:湖南**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岳阳市岳阳楼区岳阳大道西豪廷财富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600691802917X。
法定代表人:陶利,总经理。
被申请人:***吉力高科技涂料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白石岭北路**社会信用代码:914306007225009046。
法定代表人:高建业,董事长。
申请人湖南**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吉力高科技涂料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湖南**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2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立即冻结被申请人***吉力高科技涂料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10800元或查封、冻结其他等值的财产或收益,并向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了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为本次诉讼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湖南**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为保障自身债权能顺利实现,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吉力高科技涂料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10800元,或查封、冻结其他等值的财产或收益。
案件申请费2074元,由申请人湖南**工程建设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国维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 李 艳
附:相关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案件,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