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6民终75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吉力高科技涂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白石岭北路141号。
法定代表人:高建业,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湖南**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岳阳大道西豪廷财富中心004幢1410室。
法定代表人:陶利,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超,湖南金州(岳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捷,湖南金州(岳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吉力高科技涂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圣吉力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湖南**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法院(2020)湘0603民初13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2月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南省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法院(2020)湘0603民初1324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湖南省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吉力高科技涂料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10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田光辉
审判员 余立根
审判员 王欣辉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张艳辉
书记员方晶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