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602民初13390号
原告:**,男,1976年5月28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岳阳市人,住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榆,湖南理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琴,湖南理威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湖南**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岳阳市岳阳楼区岳阳大道西。
法定代表人:陶利,董事长。
被告:刘永明,男,汉族,1972年10月13日出生,湖南省岳阳市人,住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肖捷,湖南金州(岳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建,男,汉族,1978年7月28日出生,湖南省岳阳市君山区人,住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
原告**与被告湖南**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刘永明、王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1日立案受理,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2年1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榆、刘琴,被告**公司、刘永明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肖捷,被告王建均到庭参加诉讼。原告**于2022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400元(由原告**预交),保全费5000元,共计204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卫洋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 谢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