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德伟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与湖南某某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0602民初6410号

原告:***,男,1974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岳阳市岳阳楼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诗旷,湖南思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凤志,湖南思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岳阳市岳阳楼区岳阳大道西豪廷财富中心****。

法定代表人:陶利,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婷,湖南金骏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湖南**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31日立案。原告诉称,2017年2月21日,原、被告签订了《房屋维修劳务合同》,双方就碧桂园南安项目的房屋维修事项达成合意,并约定劳务报酬为每月15000元。合同签订后,原告如约完成合同约定的维修项目并验收合格,但被告对所欠原告的劳务报酬款项一直拖欠不支付。

被告湖南**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原被告2017年2月21日签订的《房屋维修工程施工合同》第九条第二款约定:“未尽事宜或合同执行中发生纠纷,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了,由该维修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解决”。本案的管辖地应是工程所在地即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请求将本案移送至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与被告湖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签订《房屋维修工程施工合同》,本案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涉案工程位于福建省南安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应当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应当由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湖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冯朝辉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  蒋 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