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宏禹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湖南宏禹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粤0309执1770号

被执行人湖南宏禹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韶山北路488号东一国际大厦北栋26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0007225638170。

法定代表人彭春雷。

本院作出的(2019)粤0309民初646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被执行人应承担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2237.00元。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支付义务,本院依法强制执行,并立案受理,案号为(2020)粤0309执1770号。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督促被执行人缴纳案件受理费,现被执行人基于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应由被执行人承担的案件受理费已经执行完毕。

本院认为,(2019)粤0309民初646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应由被执行人承担的案件受理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本案依法予以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规定,裁定如下:

(2019)粤0309民初646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应由被执行人承担的案件受理费已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欧阳爱珠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黄 月 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