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桂08民终175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贵港市港北区****沼虾水产养殖场,经营场所广西贵港市港北区港城镇旺岭村林塘水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50802MA5P1DWK7H。
经营者:梁宝乾,男,1985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西贵港市港北区。
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宏禹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环保东路一段2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0007225638170。
法定代表人:彭春雷,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广龙,贵港市金格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贵港市水利局,住所广西贵港市港北区金田路水利大厦。
法定代表人:谢君茂,局长。
上诉人贵港市港北区****沼虾水产养殖场、湖南宏禹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贵港市水利局环境污染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2021)桂0802民初14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法院对贵港市港北区****沼虾水产养殖场因本案污染行为所造成经济损失的基本事实认定不清,本案应发回一审法院重审,待查明事实后再行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2021)桂0802民初1473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湖南宏禹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475元由本院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刘立技
审 判 员 李志廉
审 判 员 陆志然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甘惠芳
书 记 员 黄延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