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111财保179号
申请人:湖南创沃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万家丽南路二段688号中南总部基地1-B栋10010房。
法定代表人:伍贤炳。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伟波,湖南旷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旺,湖南旷真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湖南宏禹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环保东路一段29号。
法定代表人:陈春雷。
申请人湖南创沃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湖南宏禹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22年8月2日向长沙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湖南宏禹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16970.51元或者查封、扣押、冻结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已由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提供担保。长沙仲裁委员会依法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2022年8月3日,申请人湖南创沃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保全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湖南创沃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湖南创沃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撤回申请。
审判员 靳 晓
二〇二二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 黄启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