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宏禹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湖南宏禹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双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1123民初655号
原告:***,男,汉族,居民,住湖南省双牌县。
被告:湖南宏禹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环保东路一段29号。
法定代表人:彭春雷,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湖南宏禹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4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宣判前,原告***以与被告湖南宏禹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协商处理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8148元,减半收取计4074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胡耀文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唐群荣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