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306民初5342号
原告:深圳市创佳盛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新安办广深路西侧海天花园A栋10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76362506E。
法定代表人:林晓丽。
被告:湖南宏禹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区环保东路一段2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00007225638170。
法定代表人:彭春雷。
被告:***,汉族,1984年9月25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
被告:雷亚峰,汉族,1977年11月7日出生,住址深圳市龙华区,号码430502197711071019。
被告:申佳,汉族,1988年8月5日出生,住址深圳市龙华区。
原告深圳市创佳盛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宏禹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雷亚峰、申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2日立案。原告深圳市创佳盛电线电缆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深圳市创佳盛电线电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柳海涛
二〇二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沈 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