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宏禹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湖南宏禹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611民初410号
原告:***,男,1968年7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湖南省岳阳市君山区。
被告:***(曾用名胡波),男,1967年5月7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住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
被告:湖南宏禹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地址:长沙市雨花区环保东路一段29号。
法定代表人:彭春雷,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湖南宏禹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已自行处妥。原告***于2021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湖南宏禹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湖南宏禹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75元,减半收取13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孙会斌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巫家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