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1723民初2728号
原告:***,男,1968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成武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现代德雷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定王台街道五一大道766号中天广场5034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000799118148B。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现代德雷工程有限公司菏泽开发区分公司负责人。
原告***与被告湖南现代德雷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7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李 霞
二〇二三年七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靳 鹏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