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现代德雷工程有限公司

**、湖南现代德雷工程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琼0271民初2057号 原告:**,男,1986年7月22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汉族,住河北省邢台市宁晋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海南丹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海南丹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现代德雷工程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0200MA5T47HD8Y,住所地海南省三亚市吉阳区凤凰路兰海滨河城市花园二区B座四单元210房。 负责人:***。 被告:湖南现代德雷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0007991181488,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文艺路街道韭菜园路16号**融府3058-78号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湖南现代德雷工程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湖南现代德雷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4年2月1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有合理依据的减、缓、免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姣 二〇二四年二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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