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琼0271民初2057号
原告:**,男,1986年7月22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汉族,住河北省邢台市宁晋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海南丹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海南丹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现代德雷工程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0200MA5T47HD8Y,住所地海南省三亚市吉阳区凤凰路兰海滨河城市花园二区B座四单元210房。
负责人:***。
被告:湖南现代德雷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0007991181488,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文艺路街道韭菜园路16号**融府3058-78号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湖南现代德雷工程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湖南现代德雷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4年2月1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有合理依据的减、缓、免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姣
二〇二四年二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