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湘景工程有限公司

湖南湘景工程有限公司、长沙市雨花区开宇大厦小区第三届业主委员会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湘0111民初541号
原告:湖南湘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开福区月湖街道听泉路金色溪泉湾商业1-2栋2层202房。
法定代表人:周媛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高翔,湖南通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菲,湖南通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沙市雨花区开宇大厦小区第三届业主委员会,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开宇大厦一楼。
负责人:吴振华,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燕(系业主委员会成员),女,1965年3月2日出生,港澳居民,住长沙市芙蓉区。
被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雨花支行,营业场所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109号。
负责人:王瑞春,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瑛杰,湖南嘉仕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朝辉,男,1970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雨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天骄,湖南琨霖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湖南湘景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长沙市雨花区开宇大厦小区第三届业主委员会(以下简称业主委员会)、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雨花支行(以下简称雨花支行)、周朝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2年4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高翔、被告业主委员会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燕、被告雨花支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瑛杰和被告周朝辉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天骄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业主委员会向原告支付欠付工程款1813000元(已扣减质保金);2、被告雨花支行在被告业主委员会欠付的工程款中,以其应分摊的工程费用为限向原告承担支付欠付工程款402446.13元(已扣减质保金)的连带清偿责任;3、被告周朝辉在被告业主委员会欠付的工程款中,以其分摊的工程费用为限向原告承担支付欠付工程款71662.3元(已扣减质保金)的连带清偿责任;4、被告业主委员会向原告支付资金占用费29471.32元(以未付工程款1813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7月3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计算至2021年12月2日为29471.32元。2021年12月3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按上述标准继续计算);5、被告雨花支行对被告业主委员会应支付的总资金占用费中的6541.98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周朝辉对被告业主委员会应支付的总资金占用费中的1164.91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雨花支行、周朝辉的资金占用费以其未付工程款为基数,自2021年7月3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计算至2021年12月2日,2021年12月3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按上述标准继续计算);6、确认被告业主委员会应向原告支付质保金127000元(被告业主委员会应于工程结算后的第二年期满即2023年7月1日向原告支付总工程款5%的质保金);7、确认被告雨花支行在质保期届满后,在被告雨花支行应支付的质保金总额中以其分摊支付的工程款为限对21181.38元质保金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周朝辉在质保期届满后,在被告业主委员会应支付的质保金总额中,以其应分摊支付的工程款为限对3771.7元质保金承担连带清偿责任;8、三被告共同承担本案包括原告支出的律师费、保全费、诉讼费等全部诉讼费用。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明确其第8项诉讼请求如下:三被告共同承担本案包括原告支出的律师费29944元,保全费749元,诉讼费21382元,保全保险费1000元。事实和理由:2020年10月25日,原告通过招投标的方式中标位于长沙市雨花区××路××号开宇大厦的整体消防整改工程,并于2020年12月10日与被告业主委员会签订《消防整改总承包合同》,约定原告负责开宇大厦整体消防整改工程的施工,双方就合同承包方式、包干价格、工程款支付等进行了约定。合同签订后,原告按时按质完成了全部施工。2021年6月18日,长沙市雨花区消防救援大队就整改工程组织了检查,并出具了重大火灾隐患销案通知书,随后在侯家塘社区居委会的监督下,原告向被告周朝辉进行了全部消防设施设备移交,项目已经验收合格。按照合同约定,被告业主委员会应于2021年7月2日前向原告支付至合同总价款的95%,即2413000元,但原告只收到被告业主委员会代为支付的60万元,尚有1813000元工程款未支付,未支付工程款中包括被告雨花支行应当分摊支付的工程款402446.13元及被告周朝辉应当分摊支付的71662.3元。原告向被告业主委员会多次催讨工程款,但被告业主委员会以其仅为工程款的代付主体,只收到开宇大厦小区部分业主支付的分摊工程款,现无力支付剩余款项为由一直推诿。原告认为,被告雨花支行系通过开福区人民法院执行文书取得开宇大厦负一楼的权属,其是开宇大厦的业主之一,被告周朝辉系通过与湖南常龙置业有限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取得19层的权属,也是开宇大厦的业主,被告业主委员会经开宇大厦小区各业主按照法定程序选举、在相关单位备案能代表开宇大厦小区各业主的合法主体,且涉案工程的施工及工程费的支付问题已通过法律规定有业主表决通过并形成开宇大厦消防隐患整改项目业主资金分摊办法,故原告与被告业主委员会签订的《消防整改总承包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该合同合法有效,原告已经全面履行该合同的义务并已经达到合同约定的工程质量与验收标准,故各被告应当承担支付工程款的责任。
被告雨花支行辩称,1、原告与被告业主委员会签订的诉争合同系无效合同。根据民法典278条规定,本案中确定开宇大厦进行消防整改工程、招投标程序确定工程承包方、承包合同的签署以及价款等事项均未召开业主大会,也未经开宇大厦全体业主表决同意,因此被告业主委员会无权签订施工合同,且该合同的签订未经过上述业主追认,该合同无效;2、对原告要求支付的工程价款、被告业主委员于2020年1月会召开的整改会议以及资金分摊办法不予认可。综上,原告向被告主张工程款的主张不能成立,请求法院予以驳回。
被告周朝辉辩称,1、同意被告雨花支行的答辩意见;2、诉争工程未办理施工许可证,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应当认定合同无效;3、被告周朝辉非适格被告,应当将开发商或者街道作为被告。该项目设计公司是湖南金城消防有限公司,由街道聘请并支付工程款,街道才是真正的发包人。该消防整改项目从一开始就是政治任务,不能反应全体业主的共同意思,是被告业主委员会在街道逼迫之下在诉争合同上加盖的印章。开发商并未退出,且从一开始就没有完成开宇大厦的竣工验收,应当对竣工验收负全部责任,包括承担消防整改的工程款;4、被告周朝辉不需要支付工程款,根据民法典793、799条的规定,应当驳回原告对被告周朝辉的全部诉讼请求。
被告业主委员会辩称,1、原告起诉被告主体不适格,本案应当将侯家塘街道作为第一被告。本案是侯家塘街道召集部分业主到侯家塘社区开会,社区街道承诺办理房产证,只是表决因消防存在隐患,所以才成立了被告业主委员会。本案是街道和社区主导,被告业主委员会从未支付任何预付款给原告,一直是街道要求原告进行诉争工程;2、尽管被告业主委员会在街道逼迫下在诉争合同上加盖印章,但对原告主张的工程价款有异议,因为原告的消防工程也存在一些质量问题。希望通过相关部门核算完毕后再确认应当支付给原告的款项。其余意见同被告雨花支行和周朝辉的意见。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当事人对真实性无异议以及经与原件核对无异的《消防整改总承包合同》、《劳动西路开宇大厦情况的证明》、《重大火灾隐患销案通知书》,本院予以采信。根据以上采信证据和当事人的陈述,本院查明以下事实:
2020年12月10日,原告(乙方、承包人)与被告业主委员会(甲方、发包方)签订《消防整改总承包合同》,约定:1、工程名称:开宇大厦整体消防整改工程,工程工期为自本合同签署之日起180个日历天;2、承包范围:工作范围包括本工程的设计的消防安装工程,具体包括但不限于完善建筑防火、消防设施、消防电源、管道铺设、消防疏散,涉及改造的建筑结构等的设计、施工以及在政府网站中心取消重大火灾隐患单位评定。同时协助甲方办理相关消防行政审批和验收备案(前置条件是甲方相关审批手续齐全并在取消重大火灾隐患后一个月内备齐相关手续);3、本工程采用总价包干的总承包方式,本合同约定总价包含乙方完成本工程并最终通过政府部门取消重大火灾隐患所需的一切费用。乙方作为此次消防整改工程的总承包人,承担国家各项法律法规中规定的总承包人应承担的全部责任和义务;4、本合同采用固定总价(包干合同)254万元,本合同含9%的增值税,以及建设本工程产生的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运输费、搬运费、行政手续费、利润等以及因不可抗力或意外事件导致的施工方损失,为完成本工程全部费用;5、合同价款的确定原则:本合同价款由承、发包双方协商一致,双方一致同意本合同价款不做调整。乙方于签署本合同前已实地勘察本工程,已充分认识到自身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所需的投入、价格风险、工作内容及工程量风险,乙方不再以任何理由要求甲方支付和承担费用;6、乙方依法依约完成本工程全部工作,最终经政府部门出具取消重大火灾隐患单位的认定后的十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总价款的95%,余款作为质保金在两年质保到期后十个工作日内付清,质保期自政府部门出具消防验收合格书之日起计算(前置条件是甲方相关审批手续齐全并在取得消防重大火灾隐患的一个月内备齐相关手续,否则自取得消防重大火灾隐患之日起开始起算);7、本合同签署当日,乙方应支付甲方合同总价款的10%作为工程履约保证金,如乙方未支付工程履约保证金本合同不予生效。工程如期甲方验收合格前乙方有违约行为的,甲方权从待支付款项中扣除相应违约金,在工程通过验收后无息退还乙方未扣除部分;8、本工程质保期为2年,自整体工程完工,经政府部门消防验收合格,出具消防合格意见后起算。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进行了施工。2021年6月18日,长沙市雨花区消防救援大队做出雨消重销字【2021】第0006号《重大火灾隐患销案通知书》,载有如下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我大队于2021年6月16日对开宇大厦存在的重大火灾隐患的整改情况进行了检查,整改情况如下:(1)大楼未按规定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已整改消除;(2)大楼内已设置的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不能正常使用,已整改消除;(3)已设置的室内消火栓系统无水,消火栓箱内缺水枪、水带,已整改消除;(4)未设置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已整改消除;(5)消防电梯无法正常运行且前室未设置防火门和防烟设施,已整改消除。经检查,重大火灾隐患已整改消除,予以销案。之后,原告向被告业主委员会移交了消防设施设备。原告诉称被告业主委员会支付60万元后未再支付剩余款项,原告催要未果,诉至法院,请求依法裁决。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雨花支行陈述其系开宇大厦负一、二层的业主,被告周朝辉陈述其系开宇大厦19楼的业主。
原告为证明(1)开宇大厦在建设过程中因开发商拖欠建设方工程款,导致该楼未竣工验收,该楼自投入使用以来,存在严重的消防隐患,截至2020年开宇大厦进行消防整改时,大厦只有一至五楼的业主取得了房产证,六楼至二十七楼业主尚未取得房产证;(2)2020年由长沙市雨花区侯家塘社区、侯家塘街道、侯家塘司法所牵头组织开宇大厦业委会对大厦的消防问题进行整改,并成立相关的工作小组;(3)2020年1月11日,开宇大厦消防隐患整改小组组织业主以实名填写表决票的形式,对分摊办法进行了表决。分摊办法系经开宇大厦小区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表决通过,符合法定程序具有法律效力;(4)被告雨花支行、周朝辉参与了2020年1月11日召开的对分摊办法的表决,以其实际行为对消防整改项目和资金分摊表示了认可;(5)根据资金分摊办法,各业主应以其自身拥有的产权面积乘以分摊单价的方式,分摊涉案项目的工程款。因此作为开宇大厦的业主被告雨花支行分摊工程款423627.51元,被告周朝辉分摊工程款75434.11元,提供了《关于开宇大厦重大消防隐患专项整改攻坚工作方案》、开宇大厦消防隐患整改业主大会通报表决事项、开宇大厦消防整改业主大会签到表,长沙市开宇大厦业主大会表决票、开宇大厦消防隐患整改项目业主资金分摊办法。被告雨花支行质证认为,对《关于开宇大厦重大消防隐患专项整改攻坚工作方案》、开宇大厦消防隐患整改业主大会通报表决事项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均无异议,证明开宇大厦消防整改项目是社区、街道和司法所进行牵头,对开宇大厦消防整改业主大会签到表、长沙市开宇大厦业主大会表决票、开宇大厦消防隐患整改项目业主资金分摊办法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均有异议,无原件核对,无法核实真实性,被告雨花支行作为单位由个人代为签到的应出示单位授权,被告雨花支行对未经授权的个人行为不予认可,对原告提供表决票中代为签署但未提供授权的表决票不予认可,对有涂改或未表决的票应为废票,故有效投票的专有面积4554.65平方米,业主人数为24户。小区业主人数112户,赞同票未到法定标准,该资金分摊办法未经业主表决通过。被告周朝辉质证认为,对证明目的不认可,根据工作方案和通报表决事项的内容,侯家塘街道聘请的公司勘察设计并确定工程总预算,侯家塘街道才是真正的发包人,在预算作出前,并未召开业主大会进行投票,诉争小区的消防整改从一开始就是政治任务,所以后来总承包合同的签订不能代表业主或被告业主委员会的意思,对资金分摊办法与总承包合同不具有关联性,业主同意分摊资金的前提是消防整改必须通过消防验收,且资金分摊办法业主得知的时间是2020年1月,总承包合同是在12月签订,业主同意分摊资金的前提与总承包合同并不一致;被告业主委员会质证认为,原告是街道指定的施工单位,未经被告业主委员会同意认可的,其他意见同被告雨花支行和周朝辉的质证意见。上述证据的复印件加盖了长沙市雨花区司法局侯家塘司法所的印章。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业主委员会签订的《消防整改总承包合同》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按照约定履行各自的权利义务。被告业主委员会辩称诉争合同系在街道逼迫下签订,应为无效,未提供证据证明,故本院对其辩解意见不予采纳。
1、关于欠付工程款和资金占用费。根据合同约定,本合同采用固定总价(包干合同)254万元,原告依约完成本工程全部工作,最终经政府部门出具取消重大火灾隐患单位的认定后的十个工作日内,被告业主委员会向原告支付合同总价款的95%,余款作为质保金在两年质保到期后十个工作日内付清,质保期自政府部门出具消防验收合格书之日起计算(前置条件是被告业主委员会相关审批手续齐全并在取得消防重大火灾隐患的一个月内备齐相关手续,否则自取得消防重大火灾隐患之日起开始起算)。原告按照约定完成施工后,长沙市雨花区消防救援大队于2021年6月18日做出《重大火灾隐患销案通知书》,故被告业主委员会应于2021年7月2日前支付原告合同总价款的95%,即2413000元(254万元×95%),因原告陈述被告业主委员会已支付60万元,故原告请求被告业主委员会支付其未付工程款1813000元,符合约定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被告业主委员会向其支付以1813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7月3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资金占用费,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2、关于诉争质保金支付的责任。原告请求确认被告业主委员会应支付其质保金127000元,根据合同约定,原告依法依约完成本工程全部工作,最终经政府部门出具取消重大火灾隐患单位的认定后的十个工作日内,被告业主委员会向原告支付合同总价款的95%,余款作为质保金在两年质保到期后十个工作日内付清,质保期自政府部门出具消防验收合格书之日起计算,因原告提起本次诉讼时尚在质保期内,故原告请求确认被告业主委员会应向其支付质保金127000元,本院不予支持,原告可待质保期满后另行主张;
3、关于律师费、保全保险费。原告主张被告业主委员会支付律师费29944元、保全保险费1000元,因缺乏合同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4、关于被告雨花支行和周朝辉的责任。原告主张被告雨花支行和周朝辉对本案诉争债务按照其面积分摊比例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缺乏合同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七百八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长沙市雨花区开宇大厦小区第三届业主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湖南湘景工程有限公司欠付工程款1813000元和资金占用费(以1813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7月3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湖南湘景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1382元,诉讼保全费749元,合计22131元,由原告湖南湘景工程有限公司负担749元,被告长沙市雨花区开宇大厦小区第三届业主委员会负担2138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邓红梅
人民陪审员  谢 萍
人民陪审员  全承凤
二〇二二年五月九日
书 记 员  罗 彬
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第七百八十八条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民法典施行后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第二百四十六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