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湘景工程有限公司

湖南湘景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111民初541号
申请人:湖南湘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月湖街道听泉路金色溪泉湾商业1-2栋2层202房。
法定代表人:周媛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高翔,湖南通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菲,湖南通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1970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
申请人湖南湘景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以下简称被申请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72827元或者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已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四)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72827元或者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邓红梅
人民陪审员  周 辉
人民陪审员  吴建军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李师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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