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京0112民初2540号
原告:北京紫金新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中关村科技园区通州园金桥科技产业基地景盛中街13号9幢3-2-102。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湘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月湖街道听泉路金色溪泉湾商业1-2栋2层202房。
法定代表人:周媛媛。
原告北京紫金新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湘景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2日立案。原告北京紫金新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北京紫金新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紫金新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珊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