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湘景工程有限公司

湖南安华消防有限公司、湖南湘景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湘潭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321民初2206号 原告:湖南安华消防有限公司,住所地湘潭市岳塘区河东大道321号建鑫城国际社区6号楼1**190101号。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向文,湖南公畅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73年7月27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湘潭市人,住湘潭市雨湖区,系公司员工。 被告:湖南湘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开福区月湖街道听泉路金色溪泉湾商业1-2栋2层202房。 法定代表人:周媛媛,系公司总经理。 原告湖南安华消防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南湘景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2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和被告于2022年8月19日达成庭外和解,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安华消防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对被告湖南湘景工程有限公司的诉讼,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安华消防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852元,减半收取926元,由原告湖南安华消防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九日 法官 助理  *** 代理书记员  杨 银 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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