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闽0583执775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南安市东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溪美崎峰社区河滨北路37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3757383314C。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福建刺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南安市华鸿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美林街道办事处西美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36668775111。
法定代表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2016)闽0583民初721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9年11月14日向被执行人南安市华鸿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南安市华鸿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立即向申请执行人南安市东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人民币59329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自2016年8月24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同时缴纳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2026元、执行费人民币57065元,但被执行人南安市华鸿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作出以下执行行为:
1.通过执行司法查控系统,先后对被执行人南安市华鸿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的银行开设账户、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车辆、工商股权等财产登记情况进行查询。经查,被执行人名下开设银行账户,但账户余额不足以抵扣诉讼费、执行费。本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南安市华鸿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名下的址在南安市,因该房产尚未办理物权登记,不符合过户登记的条件,暂无法交付拍卖。被执行人南安市华鸿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登记信息。
2.本院作出决定将被执行人南安市华鸿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发出限制消费令,对其采取了限制消费措施;将被执行人南安市华鸿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3.2020年3月4日本院约谈了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案的执行进展情况,并征求其对本案的意见,其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
现申请执行人债权尚未实现。
本院认为,本案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查无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及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强制措施,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6)闽0583民初7218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并在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张得意
审判员洪长城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