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安市东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福建南安市永昌房地产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5民终551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男,1973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桂华,福建天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姝旻,福建天恩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福建南安市永昌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溪美环城西路415号。

法定代表人:郑青辉。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文明,福建泉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宋雅,该公司职员。

原审被告:南安市东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溪美崎峰社区河滨北路372号。

法定代表人:郑琼花。

委托诉讼代理人:阮志强,福建求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洪开通,福建求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上诉人福建南安市永昌房地产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南安市东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2017)闽0583民初38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收到法院交纳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上诉人***的上诉按自动撤回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傅家顶

审判员  李志军

审判员  陈 琼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王杰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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