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20)闽0503民初1890号
原告福建省金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淘建筑公司)与被告福建嘉佳通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佳通合建设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保泉州分公司)因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金淘建筑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文革、吕梅灵,被告人保泉州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赫珂珂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嘉佳通合建设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财产保全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作为财产保全申请人应负有合理注意义务,充分衡量其胜诉的可能性、保全的必要性以及因申请错误而承担赔偿责任的可能性,决定是否申请财产保全。在嘉佳通合建设公司与金淘建筑公司之间的民间借贷纠纷诉讼中,嘉佳通合建设公司称金淘建筑公司通过案外人张家恭向其借款,但嘉佳通合建设公司既无借款凭证,也未能提供张家恭受金淘建筑公司委托借款的相关证据。嘉佳通合建设公司应当能够预见主张借贷关系无法得到支持,仍坚持以民间借贷进行诉讼并申请财产保全,并且在一审判决后提起上诉却逾期未缴纳上诉费,可见嘉佳通合建设公司未尽到应有的谨慎注意义务,其对金淘建筑公司的财产保全存在过错。因为嘉佳通合建设公司的错误保全造成金淘建筑公司资金困难,致使金淘建筑公司因经营需要向他人借款,故因借贷需支付的合法利息应属于因嘉佳通合建设公司的错误保全行为所造成的损失。金淘建筑公司与黄惠玉之间的借贷关系,双方无异议,且已实际支付,对双方的借贷关系予以认可。黄惠玉第一笔借款转入金淘公司账户后即被冻结,第二、三次向金淘建筑公司转账支付借款前,金淘建筑公司的账户余额均为八十几万元,收取借款后又立即汇付给其他公司,可见其借款系用于公司经营,且具有必要性,因此,金淘建筑公司向黄惠玉的借款利息损失与保全错误行为之间具有因果关系。一审判决于****年**月**日出生效后,金淘建筑公司有权申请解除财产保全,但金淘建筑公司怠于行使解除权利,对于一审判决生效后扩大的损失,嘉佳通合建设公司不负赔偿责任。经核算,嘉佳通合建设公司应赔偿金淘建筑公司的利息损失为61067元(以20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6月10日至2019年11月4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19200元,以20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6月26日至2019年11月4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17067元,以40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1日至2019年11月4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24800元)。金淘建筑公司主张因本纠纷支出的律师代理费,因双方未对此作出约定,且非必要性支出,对金淘建筑公司主张的律师代理费不予支持。
关于保险公司的诉讼中保全担保问题,其与嘉佳通合建设公司之间属于保险合同关系,与本案非同一基础法律关系,但鉴于案涉保险合同关系的效力及合同约定的担保范围、方式等均无争议,为减少当事人诉累,宜在本案中一并处理。嘉佳通合建设公司申请财产保全时,向人保泉州分公司投保了诉讼保全责任保险。该保险约定的赔偿责任属于连带担保责任,且保险条款中约定无责任免除,故人保泉州分公司应对因错误保全造成被保全人遭受经济损失时在保险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嘉佳通合建设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和判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经审查对本案事实认定如下:2019年5月10日嘉佳通合建设公司向金淘建筑公司提起民间借贷之诉,2019年8月7日本院作出判决对借贷关系不予认定驳回了嘉佳通合建设公司的诉请,一审判决后嘉佳通合建设公司提起上诉,后因逾期未缴纳上诉费按撤诉处理。一审判决于****年**月**日出生法律效力。该借贷之诉一审审理中,嘉佳通合建设公司提供人保泉州公司的保函为担保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本院于2019年5月27日作出(2019)闽0503民初560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了金淘建筑公司银行存款80万元。
金淘建筑公司于2019年6月10日、6月26日、8月1日分别向黄惠玉借款20万元、20万元、40万元,共计80万元。其中2019年6月10日当日黄惠玉汇入金淘建筑公司账户借款20万元后即被冻结;2019年6月26日黄惠玉汇付金淘建筑公司账户20万元前,金淘建筑公司账户余额为960365元,收到黄惠玉汇入的20万元借款后即转入晋江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中心,后余额为811565元;2019年8月1日黄惠玉汇付金淘建筑公司账户40万元前,金淘建筑公司账户余额为931371元,收到黄惠玉汇入的40万元借款后即转入晋江市伟业城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后余额为831971元。
另查明,金淘建筑公司因本纠纷委托律师支出律师代理费8000元。
一、福建嘉佳通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福建省金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损失61067元;
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市分公司对上述福建嘉佳通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赔偿义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三、驳回福建省金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660元,减半收取计1830元,由福建嘉佳通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659元,由福建省金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17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张丽娥
法官助理 冀 东
书 记 员 吴淑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