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联创装潢有限公司

吉林省海达电缆制造有限公司与长春市联创装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吉0106民初4919号
原告:吉林省海达电缆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绿园区。
法定代表人:高波。
被告:长春市联创装潢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肖忠平。
原告吉林省海达电缆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长春市联创装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吉林省海达电缆制造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长春市联创装潢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曾凡华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凤美玲